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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侵犯肖像權規定(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法律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21 10:03:43

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

我們每一個自然人都享有肖像權,而且我們對自己的肖像是有權依法制作的和使用的,但是他人不能夠未經過本人同意就使用他人的肖像,那么當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呢?感興趣的網友可以跟隨著的腳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      侵犯肖像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二、侵犯個人肖像權后果      如果是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一般后果為賠禮道歉,這是一般情節的處罰方式。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是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三、模特肖像權協議簽多久      如果沒有簽訂肖像權使用協議,沒有年限的限制。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以及肖像的使用權等。《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廣告、商標、產品包裝、櫥窗裝飾等,是較為常見的嚴重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侵害肖像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國民法典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而未經他人同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們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但未經他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應當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為,肖像權是如姓名權一樣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對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2)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體現,只有公民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客觀上再現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同樣是侵權行為。例如,偷拍他人的照片      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進行繪畫寫生等,均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3)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雖不加公開地使用,但也構侵害肖像權。如照相館在為顧客拍照后,未經顧客同意,留下顧客的照片,顧客應有權請求其返還。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賞之用,這種行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4)以侮辱的形式損毀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有損毀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構成。如,故意將他人的肖像涂抹并公之于眾或者故意當眾毀壞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權人故意對他人的形象予以丑化等等。      通過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侵犯肖像權一般怎么判,侵犯肖像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法律第幾條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于肖像權的規定是比較具體的,在《民法典》中就有關于肖像權的規定,那么肖像權是法律第幾條?為了解答這方面的相關問題,接下來將由來一一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對您有所幫助。一、肖像權是法律第幾條      侵犯肖像權是我國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侵犯別人的肖像權。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不可以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可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二、肖像權的特點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借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標識人格)。三、肖像權的限制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5)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肖像權是法律第幾條的內容如上述呈現的正文所示。綜上所述,侵犯肖像權是我國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侵犯別人的肖像權。

侵害肖像權的具體表現

法律主觀:

一、侵犯肖像權的具體情況
(一)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二)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二、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二)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三)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三、侵犯藝人肖像權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會保障著公民的各項權益,但是因為藝人、政治家以及其他的公眾人物的特殊性,所以他們的肖像權也會與普通群眾有所差異,除了在上述的文章中寫明的一些情況下,公民也要注意不要隨意的侵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否則自身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民法總則》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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