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立案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
1、有詐騙犯罪事實;
2、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在具體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
具體分析如下:
一、刑事立案的條件: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戚神滾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三)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回公私財物的答行為。
詐騙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是:實施詐騙行為,違法所得達三千元的,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所以說,詐騙罪刑事立案的條件有三:
1.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犯罪行為;
2.詐騙數額在3000元及以上,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屬于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①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
②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2)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
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瞎埋辦理詐騙刑高余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立案標準是被騙數額達到2000元至5000元,就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各個地方根據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果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會被處以5到15日的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規定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相關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如果報案及時,被騙款項還沒有被犯罪嫌疑人轉移,公安機關會立即進行資金攔截,攔截成功后進入資金返還程序,一般3至6個月。如果涉案資金已被轉移,能否追回就要根據案件偵辦情況,一旦案件破獲后,司法機關會根據追贓情況向受害人作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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