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的流程:
1、提交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審查處理。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本廳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審查辦理。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送達。將復議文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需要下列材料:
1、復議申請書;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
4、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
1、受理的機關不同
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適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平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審查強度不同
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1. 被復議方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被復議方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這一步是必需的,因為行政復議程序要求先通過行政復議的程序解決爭議,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機關受理復議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收到復議請求后,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議的受理工作,包括查收材料、確認是否符合復議的條件等。
3. 復議機關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依法組織對復議請求進行審查和調查,全面了解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復議機關通常會采取聽證、調解等方式,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訴求進行裁決,并發出復議決定書。
4.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應按照復議決定履行并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裁決的一種訴訟前程序。
行政復議的操作如下:
(1)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后,在七天內把復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復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并且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制作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復議需要下列材料:
1、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
4、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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