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法律主觀:
眾所周知,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所以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訴訟證據是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有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行政訴訟的證據的作用是證實或說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存在,任何一個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都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在行政訴訟中,需要以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明對象包括: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和程序性事實、人民法院依職權調_的事實;習慣經驗、定理和專門知識;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_研究,各種證據都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則如何
1、強化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為了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證據規則強化了被告的舉證責任,而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
2、嚴格舉證期限證據規則規定,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為10天,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被告不僅要在此期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且還要提供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3、司法認知問題繼民事證據規則確定了司法認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須當事人舉證的五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
4、關于證人證言的新規定證據規則賦予證人作證的義務,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應出示身份證件。
三、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彬灩P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內容有:
1、取證規則取得證據規則;
2、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
3、補證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補證;
4、質證規則質證;
5、認證規則。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行政訴訟過程中關于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的基本準則。各種證據只有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并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第七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八條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范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主觀:
在行政 訴訟 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 舉證責任 。 被告應當在收到 起訴狀 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 答辯狀 ,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 證據 、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
⒈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⒉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⒊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⒋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⒌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⒍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⒎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行政訴訟證據的要求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類證據,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會具有效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各類證據的具體要求如下:
1、書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書證,除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外,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⑴原則上應提供書證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按照規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
⑵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版,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⑶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⑷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行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2、物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如果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視聽資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⑴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復制件;
⑵當事人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⑶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國語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同時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4、證人證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⑴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⑵需有證人的簽名。如果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⑶應注明證人出具證言的日期。
⑷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5、鑒定結論。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
⑵應有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
⑶應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⑷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⑸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對于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還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6、現場筆錄。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應當載明制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行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相關推薦:
緩刑考驗期是怎樣計算(緩刑考驗期期限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故意傷害罪的司法解釋(故意傷害罪的司法解釋)
嫖娼罪處罰標準(嫖娼什么罪名拘留多少時間)
間接故意殺人罪(何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交通事故逃逸判刑(交通事故逃逸事故怎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