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數額由辦案機關決定,最低不低于一千。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一般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八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一般是針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責令要求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并出具書面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等活動,犯罪嫌疑人還需做到隨傳隨到的一種保證方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只能是貨幣形式,可以是中國貨幣,也可以是在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針對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1、采取保證金形式進行取保候審的,應繳納的保證金起點數額是一千元。
2、需要綜合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社會危險性,以及所涉及案件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還需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綜合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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