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訴訟時效是十五日;如果當事人是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的,訴訟時效是六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是行政訴訟時效多長時間的解答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時效期間 一、 普通訴訟時效 :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 行政訴訟法 》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殊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 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 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三、最長訴訟時效: 由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很短,不利于 行政相對人 順利地行使權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釋》中,將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 1、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2、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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