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程序: 1、一審程序:起訴、受理、審理、裁判; 2、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 3、審判監督程序; 4、執行程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關于行政 訴訟 立案 后的程序的內容如下。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后,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 一審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 開庭審理 、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 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 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 ①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報告審判長; ②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 上訴期限 和上訴法院。 在第一審程序中應注意: ①審判應組織合議庭,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②應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 ③審結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1、原告準備好行政訴訟所需的材料以及起訴書到法院起訴; 2、法院審查原告提交的材料; 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起訴,如果決定受理,依法立案,原告繳納訴訟費用; 4、法院安排日期開庭; 5、法院開庭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 6、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判決書。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管轄。由于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于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于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后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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