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沒有正當防衛(wèi)案例?
在人身財產遭到侵害,無任何選擇的情況下,有沒有正當防衛(wèi)的案例?有的,正當防衛(wèi)案例如下:
2018年7月11日夜,保定市淶源縣發(fā)生了王磊持兇器翻墻闖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殺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檢察機關經嚴格依法審查,認定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于2019年3月3日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根據(jù)警方調查的結果,事發(fā)當晚,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墻進入王新元家,與一家人發(fā)生肢體沖突,沖突期間,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曉菲腹部、趙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雙臂受傷。
曉菲使用家中菜刀的背部擊打王某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鐵鍬擊打王某,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頭頸部,王某倒地后,趙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某頭頸部,王某頸部受傷嚴重死亡。
經鑒定,王某符合顱腦損傷后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12日,淶源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王新元、趙印芝和曉菲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王新元、趙印芝被淶源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曉菲被取保候審。
案發(fā)235天后的2019年3月3日,檢方宣布該案兩名當事人王新元和趙印芝夫婦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予起訴。當日,他們無罪獲釋,走出看守所。
擴展資料
最高檢發(fā)布相關指導性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件都是有關正當防衛(wèi)或者防衛(wèi)過當?shù)牡湫桶咐?/p>
在這四起指導性案例中,檢察機關對“防衛(wèi)過當”的認定進行了闡釋:如何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jù)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衛(wèi)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時機和所處環(huán)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檢察機關認為: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案件極其復雜,涉及防衛(wèi)性質爭議的,應當堅持依法、審慎的原則,準確作出判斷和認定,從而引導公民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在爭議糾紛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河北檢方:對“淶源反殺案”女生父母決定不起訴
防衛(wèi)過當和正當防衛(wèi)的區(qū)別的例案
案例:被告人張津龍,男,29歲,河北省新樂縣人,系個體業(yè)主。2000年某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張津龍在某市場賣布。剛飲過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過來指著一塊布要張拿給他,張問明情況將布拿給李志泉。李接過布簡單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張津龍的臉上,張拿過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雙方發(fā)生口角,后經他人勸開。張津龍為避免事態(tài)擴大,急忙收拾部分布離開市場。當日下午5時許,張津龍返回市場收拾余下的布時,被等候多時的李志泉發(fā)現(xiàn)。李即追上去用拳頭擊打張的面部。將張的近視眼鏡打碎落地,眼鏡碎片劃破了張的眼皮,但張沒有還手。接著李又用右臂夾住張津龍的頸部,繼續(xù)毆打張。由于李身高體壯,張身體瘦小,張掙脫不開。張津龍為逃脫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著李志泉亂捅,將李的右手臂捅傷,但李仍未停止對張的毆打,張又將李的左腹部捅傷,李才將張放開,張也沒有再捅李。李志泉的腹部傷,經法醫(yī)鑒定為重傷。
問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張津龍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性質沒有異議,但對其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wèi)過當,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津龍的行為過了必要限度,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擊,并未使用兇器,而張津龍卻用水果刀對李志泉亂捅,按照防衛(wèi)的手段、強度相適應的標準來衡量,張津龍的防衛(wèi)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同時,李志泉的侵害行為尚未達到對張津龍的生命構成威脅的程度,張津龍卻使用兇器進行還擊,致使李志泉重傷。從這個角度看,張的防衛(wèi)行為也是超過了必要限度,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津龍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理由是:只要防衛(wèi)行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無論使用什么手段,也無論造成的損害是輕是重,防衛(wèi)都是適當?shù)摹@钪救恢皇謯A住張津龍的頸部,另一只手用拳猛擊張的頭部,致使張無力反抗,掙脫不得,身體受到嚴重的威脅。李身強體壯,張身體瘦小,張是為了擺脫李的不法侵害才用水果刀亂捅的。亂捅中,李的手臂被劃傷,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張也隨即停止了反擊行為。由此可見,張津龍的防衛(wèi)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評析:近代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wèi)是將本來應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賦與公民奮起自衛(wèi)的一項正當權利,它本身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一種補充。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但這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理論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構成條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觀方面特別強調正當防衛(wèi)行為人的防衛(wèi)意識,并通過刑法中“錯誤理論”中的認識錯誤來區(qū)別“正當防衛(wèi)”與“假想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通過其防衛(wèi)意識判決行為的合法性,區(qū)別“挑撥防衛(wèi)”與“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特別強調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wèi)行為時的時間與方法,以及對抗程度的適度性,恰當性。以“正在進行”(即緊迫性)限制其正當防衛(wèi)的時機,區(qū)別“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不適時”(事前防衛(wèi)與事后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通過其方法與程度“大體相當”的判斷,限制其行為“防衛(wèi)過當”。
本案例中之所以產生以上不同意見,究其原因,是基于對以下問題理解不同所致。其一,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其二,關于無限度防衛(wèi)的范圍。
一、準確理解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起始時間。不法侵害開始的把握。在理論上存在兩類觀點。
一是單一標準說。如著手說(即不法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進入現(xiàn)場說(即只要不法侵害者進入侵害現(xiàn)場,侵害的危險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在實踐中廣為接受的為著手說。
二是雙重標準說。雙重標準說采用一般與特殊兩種標準確定不法行為的起始時間。一般標準為著手說,即著手就是不法侵害開始實行之時,特殊標準為緊迫標準,即對于那些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為,雖然尚未著手實行,而只要臨近著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權益面臨著遭受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性,就應將其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例如殺人、搶劫、強奸、傷害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侵害行為,從犯罪未遂說來講盡管未達到著手的程度。但是,由于其給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的威脅迫在眉睫,亦應視為不法行為己經開始,可以對其實行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fā)生。
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就不法侵害的范圍而言,有人認為,指犯罪行為;有人認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正確。因為如果把不法侵害僅限于犯罪行為,實際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爭,與立法賦予公民正當防衛(wèi)權利的宗旨不符。關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認為對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衛(wèi);有的則認為只能對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wèi)。
由此我們認為,下列幾中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wèi):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wèi),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zhí)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yè)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wèi);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5、對防衛(wèi)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wèi);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wèi)。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故不能成為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wèi),則屬于假想防衛(wèi)。對此種情形,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主觀上有過失,并造成法律規(guī)定的損害后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是指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這一段時間。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否則,就是防衛(wèi)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對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構成了現(xiàn)實的威脅。它表現(xiàn)為已經逼近侵害對象、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上。例如:某晚,王某與李某等人一起吃飯,席間,王某開玩笑將李某的隱私告訴大家。聽到眾人的嘲笑李某非常惱火,大罵王某,王某馬上向李某賠禮道歉,李某卻要求王某自打嘴巴,王某不從,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欲大打出手,后被同桌人拉開。飯后,李某尾隨王某準備報復。當行至一黑暗處時,李某從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朝王某頭上猛砸兩下,此時王某已滿頭是血,后勉強起身逃跑,李某卻緊追不舍,并用磚頭將王某砸倒,其高舉磚頭又準備砸向王某,此時王某從腰間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當場失血過多致死。本案中,當王某的生命真正受到威脅時,才采取防衛(wèi)措施,所以其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
防衛(wèi)不適時,分為以下兩種:
1、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wèi),叫事前防衛(wèi);在不法侵害著手實施之前,由于合法權益尚未處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許實施防衛(wèi)行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尚未著手,但是由于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預備階段已經表現(xiàn)出明顯的攻擊性,從而形成了防衛(wèi)的緊迫感,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但一般情況下,對不法侵害的預備行為不能進行防衛(wèi)行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范措施。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終止后,對侵害人進行防衛(wèi)的,屬于事后防衛(wèi)。以下幾種情形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xù)侵害的能力。由于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問題,因而事后防衛(wèi)不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而是一種帶有報復性特點的私力救助行為。
(三)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
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只限于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動物、財產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不管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都不影響正當防衛(wèi)的成立。對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wèi)反擊,但在防衛(wèi)手段上應有所節(jié)制。對于動物的侵害,如果是作為犯罪工具被人驅使的,將動物打死打傷,屬于正當防衛(wèi)。
實行正當防衛(wèi),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wèi)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正當防衛(wèi)的主觀條件:防衛(wèi)意圖。
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shù)姆佬l(wèi)意圖,指防衛(wèi)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如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則不能成為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中防衛(wèi)意圖的認定時常受以下幾種因素的干擾:
1、防衛(wèi)挑撥。是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wèi)加害對方的行為。由下述案例解釋:
“李某與鄰居長期不和,雙方時有撕打行為。李某與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訓一下鄰居。其妻子出主意說:先打人的無理,咱不能先動手,將來不好辦,想辦法讓對方先動手。此后,李某對鄰居多次挑釁。某日,李某故意將開水潑到了鄰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燙傷。鄰居氣憤之下,將甲的頭部打破。李某遂將該鄰居打倒在地,用棍猛擊其頭部,致其嚴重腦震蕩。鄰居找到村委會要求李某賠償,但李某與其妻子堅稱是鄰居先動手的,他們是正當防衛(wèi),拒絕賠償。”
本案涉及到防衛(wèi)挑撥與正當防衛(wèi)的問題。防衛(wèi)挑撥與正當防衛(wèi)存在著根本的區(qū)別,正當防衛(wèi)是為了保護本人、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而對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當行為,其主觀上具有防衛(wèi)意圖。而防衛(wèi)挑撥是故意誘發(fā)不法侵害,主觀上具有借機傷害對方的犯罪意圖而非防衛(wèi)意圖。在本案中,甲某預先挑起被害人侵害自己,然后再借機教訓被害人。然后,甲某多次挑釁其鄰居,鄰居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他頭部擊傷,甲某便借機故意實施傷害行為。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而是防衛(wèi)挑撥,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fā)生的相互侵害行為,如互相斗毆。但是,在相互斗毆中,也可能出現(xiàn)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wèi):一是在一般性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二是斗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xù)侵害,則已經放棄侵害的一方就具備了進行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他可以為了制止對方的進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擊措施,這種情況下的反擊可以成立正當防衛(wèi)。
(五)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防衛(wèi)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新刑法第20條第2款放寬了防衛(wèi)限度,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指從雙方行為性質、手段、強度的比較看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必須實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等不必要的嚴重后果。可見“明顯”和“重大損害”是防衛(wèi)過當?shù)臉嫵梢@绫景福耗炒迕駨埬常綍r膽大妄為,無惡不作,曾因盜竊、搶劫,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出獄后變本加厲,惹是生非,稱霸于鄰鄉(xiāng)、附近各村,幾乎無人敢惹。在家里也是蠻不講理,對妻子百般虐待,妻子忍無可忍,只好回娘家。事后,張某到岳家找妻子,與岳父李某發(fā)生口角,張某拿菜刀朝岳父李某頭部就砍,頓時鮮血直流,李某被激怒,隨手從門后操起鋤頭自衛(wèi),張某棄刀就跑,因當時下雨路滑,張某出門不多遠就摔到在地,被趕上的李某幾下猛打,張某當場死亡。事后雖全村村民聯(lián)名寫信給當?shù)卣畽C關,稱李某為民除害,望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確已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限度,所以最終仍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
又如此案:一日,鄰居甲、乙因生活鎖事發(fā)生爭吵,進而發(fā)展成相互廝打,后被人拉開。乙感到在剛才的廝打中,自己吃了虧,太丟面子,遂回家拿出菜刀要砍殺甲。甲見狀趕忙逃走并躲了起來,直到天黑之后,才敢回家,不想乙仍不罷休,見甲回來,又持刀追了上來,眼看乙就要追上了,甲急忙從鄰居丙手中奪過鐵锨,朝乙頭部打去,導致乙當場倒地身亡。在此案中,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答案是肯定的。試想一下,在本案中,如果當乙回家取菜刀時,甲感到雖自己在剛才的廝打中占了上風,但仍不夠解氣,遂也回家拿了把鐵锨,拿鐵锨的甲與拿菜刀的乙在打斗的過程中,甲出手快了一步,將乙打死。甲的這種行為已經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同樣的一鐵锨將乙打死,二者的性質卻截然不同。前一種情況下,甲的行為具備了正當防衛(wèi)的主觀條件。甲已經放棄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為足以證明),而乙仍窮追不舍,繼續(xù)加害,甲的行為就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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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wèi)過當,是指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基本特征表現(xiàn)為:首先,在客觀上具有防衛(wèi)過當?shù)男袨椋Σ环ㄇ趾θ嗽斐闪酥卮蟮膿p害。其次,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
對于防衛(wèi)過當?shù)牧啃蹋覀冃谭ǖ涞?0條第2款規(guī)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司法實踐經驗,在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衛(wèi)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見義勇為而防衛(wèi)過當,比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wèi)過當?shù)模瑢η罢叩奶幜P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別具匠心。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后,減輕處罰的幅度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wèi)過當,比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wèi)過,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回答者: 孤獨de少俠 - 試用期 一級 8-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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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
• 想問一下,我這個是否正當防衛(wèi)?或者說防衛(wèi)過當?
• 何為防衛(wèi)過當?
• 防衛(wèi)過當與涉嫌故意傷害的區(qū)別`
• 什么才叫正當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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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wèi)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fā)生。
(二)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三)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
(四)正當防衛(wèi)的主觀條件:防衛(wèi)意圖。
(五)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防衛(wèi)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防衛(wèi)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見義勇為而防衛(wèi)過當,比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wèi)過當?shù)模瑢η罢叩奶幜P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別具匠心。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后,減輕處罰的幅度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wèi)過當,比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wèi)過,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防衛(wèi)過當造成他人重傷構成何罪
法律主觀: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當正當防衛(wèi)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時,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在原有刑罰上減輕或免除處罰。以案說法——防衛(wèi)過當造成重傷是否構成犯罪案情介紹:陳某,未成年人,某中學學生。2016年1月初,因陳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網絡空間留言示好,甲糾集乙等人,對陳某實施了毆打。陳某逃進學校,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經鑒定,該3人的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后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案例分析:第一,陳某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反擊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任何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實施防衛(wèi)的權利。本案中,甲等人借故攔截陳某并實施圍毆,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陳某的反擊行為顯然具有防衛(wèi)性質。第二,陳某隨身攜帶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陳某在事前沒有與對方約架斗毆的意圖,被攔住后也是先解釋退讓,最后在遭到對方圍打時才被迫還手,其隨身攜帶水果刀,無論是日常攜帶還是事先有所防備,都不影響對正當防衛(wèi)作出認定。第三,陳某的防衛(wèi)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陳某的防衛(wèi)行為致實施不法侵害的3人重傷,客觀上造成了重大損害,但防衛(wèi)措施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綜合來看,陳某的防衛(wèi)行為雖有致多人重傷的客觀后果,但防衛(wèi)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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