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指的是剝奪犯罪人參加一切與國家有關的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其實是一種資格刑,它主要是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的。在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指的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它是具有非常明顯的政治性,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進行獨立適用。
擴展資料
剝奪政治權利一般主要包含列權利:
1、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單位等職位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企業、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一切職務的權利。
由此可見,犯罪人如果被剝奪政治權利,就等于其個人不再享有上述4點所包含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享有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一旦犯罪則有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一、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處死刑(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和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從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時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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