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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范文(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自訴怎么寫)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22 21:23:33

民事抗訴申請書優秀范文7篇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范圍內的障礙物;3。并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系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采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于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于“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后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采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于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后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范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搜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三、四審申請人)王再明,男,漢族,1962年2月7日出生,無業。通信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樂山路10弄26號103室,

郵編:200030。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四審被申請人)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桂林東街215號

法定代表人:莊解時,總經理。

原審被告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原金山縣萬春涂料廠)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廊下萬春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國,總經理。

(現已經歇業)

案由:房屋租賃費糾紛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2011)民監字第962-1號(附件1)、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附件2)、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終字第第24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監字第221號(附件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書(注:本書申請人沒有看到過,別說收到,案號來于附件1:最高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提起抗訴。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并把申請人唯一住房拍賣執行回轉結束申請人駐京5年上訪流浪生活,回到上海,過正常人、平凡人、普通人的生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1月20日申請人接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立案庭李紅副庭長電話,要申請人向最高法院呈交《再審申請書》;同月24日申請人按照李紅要求,將《再審申請書》遞交于上海市高級法院駐京辦(座落北京豐臺區紅寺村最高法院立案庭邊)李寧。2012年6月14日,徐匯法院院長郭偉清和李紅庭長在郭院長辦公室,郭院長親手轉交給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案一庭通知書》(2012)民監字第 962-1號(附件1)。

因該通知書中所述:“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此裁定書申請人連聽都沒有聽到過,別說收到。所以申請人直接去上海高院索要,接待申請人夏連軍法官明確告知:“上海高院沒有出具過此3號裁定書;而且,上海高院對口的是最高法院立案二庭”(有錄音為憑)。申請人去上海高院檔案室查詢,朱法官讓申請人轉告高院接待法官:“電腦里為“零”,他們就懂了”(有錄音為憑)。

原由:因申請人與上海徐匯法院工作妻子離婚,巧遇原、被告房屋租賃費糾紛,被徐匯法院法官打擊報復、枉法判決:上海市徐匯法院《民事判決書》(1998)徐民初字第361號(附件2),并歷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終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監字第221號(附件4),將申請人追加為第三人并承擔全責(附件5,徐匯法院檔案卷宗:42頁,以下簡稱卷宗)。2000年申請人唯一住房被徐匯法院拍賣抵債,流浪至今;經10年信訪無效,2010年申請人被逼赴京、到駐京至今5年上訪之路。

本案的主體,本是原告(房東):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原:徐匯漕河涇房管所),訴被告(房客):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原:上海金山萬春涂料廠)房屋租賃費糾紛(附件6:起訴書)。

本案枉法:一、主體錯誤。本案是二個法人間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附件6:原告起訴書,卷宗1、2、3)。又是原、被告間第一次租賃合同期滿后續租合同(附件7:營業執照時間,卷宗26);而申請人,一、二審判決書身份均確認為:“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工作”員工。卻被違法追加追加為本案第三人(附件5)并承擔本案全責(附件2,卷宗59):一審判決書)。

二、毀真造假庭審筆錄。1998年5月12日第一次開庭,由湯惠根法官主審,申請人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也是申請人第一次、至今為止唯一一次見到湯法官(附件8:送達回執書記員曲紅菁備考欄注釋為證,卷宗:23頁)。可,卷宗內,湯惠根主審庭審筆錄篡改為:1998年6月8日開庭非5月12日,而且被告為缺席(附件9,“開庭”筆錄,卷宗:34、35、36、37頁)。

三、主審法官金毅違法剝奪被告、第三人管轄申請權利(附件10:第二次庭審筆錄,卷宗:50頁)。因第三人戶籍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系:金山區(原金山縣)區域,故在庭審中被告和第三人當場遞交書面管轄異議申請書。1、該申請書在卷中至今不翼而飛;2、主審法官金毅越級行使院長行使權利,當庭越級駁回;而且,徐匯法院程序違法:原審法官湯惠根更換為金毅,法院未當庭說明理由或出具裁定,只字沒提。

四、房屋租賃糾紛,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附件三判決書,卷宗59頁),二、三審官官相護,維持原判。

五、司法程序違法。所謂:“依法組成合議庭”(附件2:判決書,卷宗59頁)章鼎臣、羅濤二法官,至今申請人還不知道是男?還是女?是胖?還是瘦?是人,還是鬼?

六、金毅法官冒用申請人簽發送達回執(附件11,卷宗23)。

故請求貴院依法抗訴,還申請人于司法公平、公正、正義!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王再明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

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法院

申請人:***

二〇XX年十一月日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XXX 住XXX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夜查明:“潘信與表哥盧儀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陽濤出面勸阻,盧儀發不聽勸阻并與被告人陽濤發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陽濤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跳刀將被害人盧儀發刺倒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盧儀發雖與潘信潘信發生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陽濤并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潘信與被害人盧儀發爭吵并持刀殺人,雖經旁人拉勸,但其掙脫后,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盧儀發不治死亡。 被告人陽濤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于被害人盧儀發“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所以,被告人盧儀發陽濤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 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6:監控錄像。這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但一審法院卻不在庭審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質證?

三、 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陽濤量刑畸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陽濤在與被害人盧儀發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儀發發生爭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后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 被告人陽濤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武陵區檢察院

申請人: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張建軍 二〇一X年二月十九日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抗訴申請書7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刑事上訴狀格式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時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下面和我一起來看下吧!

  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 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的一個司機,后被丁 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 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格式和范文【3】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這是制作刑事上訴狀的法律依據。

  刑事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組成。

  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是該文書的核心內容,亦可稱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刑事上訴狀”,比正文字體大一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自訴案件,提出上訴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當事人稱為被上訴人,分別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

  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并在土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后面用括號注明其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自訴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訴的寫為“原審被告人” 第二,公訴案件,只有L訴人,不能把人民檢察院列為被上訴人。

  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自訴案件上訴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仍列自訴人或被告人,寫明其基本情況。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上訴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應把被告人列為上訴人,寫明其基本情況;

  下一欄寫代為上訴人的基本情況,代為上訴人為律師的,只寫其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和法律職務;代為上訴人為近親屬的,

  其基本情況寫法與上訴人相同,并表明與被告人的關系。

  3.上訴事由。

  是一段承上啟下的過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處,根據實際清況填寫適當文字。

  (二)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制作時應根據一審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上訴請求。

  如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態度,要求上訴審法院依法審理,進行改判,

  則上訴請求可表述為:“請求撤銷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

  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則上訴請求可表述為:“請求撤銷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三)上訴理由

  要圍繞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上訴理由,以實現上訴請求。

  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問題,上訴狀首先要就犯罪事實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辯駁,以澄清事實,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

  二是定性存在問題,上訴狀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求定性準確,定罪恰當,罪刑相當。

  三是量刑存在問題,比如一審判決沒有依法正確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現象,或者忽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和條件,

  上訴狀就應針對量刑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闡明觀點。

  四是訴訟程序存在問題,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判的,上訴理由就要闡明原審判決違反程序法之處。

  制作上訴理由時要以精練的語言將一審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概括成幾個觀點,然后據理駁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內容:文書送達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名稱;本訴狀副本的份數;上訴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上訴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審人

  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

  上訴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刑事 ,現因不服該 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上 訴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范例】季xx搶劫一案刑事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81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 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x月xx日(2001)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x月x x日(2001) 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

  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

  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

  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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