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涉嫌拘留最長不超過24小時。
最短不得低于24小時。但是,如果涉及到特殊情況,比如涉嫌犯罪的案件,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48小時,甚至更長。此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拘留期間,拘留人應當受到合理的待遇,不得受到虐待或者其他不正當的待遇。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普通情況為14天,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存在流竄作案或者結伙作案或者行為人多次作案等的,那么拘留期限可以達到37天,其中包括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七天。
拘留的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效的《拘留證》,并應向被拘留人出示;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情節嚴重的,可延長48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行政拘留執行期限
行政拘留執行期限如下:
行政拘留期限最長是十五日,合并拘留最長不會超過二十日。法律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政拘留是否會有案底原因如下:
1、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會依據規定,將處罰檔案長期保存,因此,行政拘留會留下違法案底;
2、案底不可以被消掉,留在檔案記錄里,除非由于數據不同步,戶籍地公安機關未得知,但是處理地公安機關肯定是有記錄的。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期限最長是十五日,合并拘留最長不會超過二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公安拘留期限拘留當天算時間嗎
法律主觀:
公安刑事拘留期限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一、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日期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具體算法如下: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于法律條文前后適用的統一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此規定保證了在實踐中,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于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二、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嗎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也就是說,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于“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復雜”、“案情復雜”、“重要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
關于拘留期限最長為多少天?
關于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關于拘留期限最長為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決定是否應逮捕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者釋放被拘留人。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三、拘留的注意事項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淡漠了人權保護,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據在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經驗,認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為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為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嚴重錯誤的。 2、需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準。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后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準。當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續,但過后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權利。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將被執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而這一點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認并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一條件規定的過于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一份具結悔過書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義務也提前解除。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應當進一步嚴格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必須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后方得解除拘留;對其他妨礙執行行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總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種執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決執行難的靈丹妙藥,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同樣蘊涵著一個法律價值追求的問題,我們應該端正認識,切實把握法律實質,在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司法拘留,打擊和懲罰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人員,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拘留是對犯罪人員作出的一種強制措施行為,對于拘留也是有時間規定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找到相關的證據,如果超過了時間還沒有作出批捕的決定,那么就必須要放人,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這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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