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顧慮,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原則
【法律分析】: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決所判刑罰的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訴不加刑的規定的限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核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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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不加刑原則
民事案件沒有上訴不加刑原則,民事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的原則精神。行政案件適用。行政案件第二審中行政機關不得加重對相對人的處罰。民事案件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上訴第二審審查法律適用及事實,損害事實被確定一審認定過小,可以直接改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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