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的手續的辦理程序是:1、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的鑒別進行審查;2、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法律依據:《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第六條 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 監獄組織診斷、檢查或者鑒別,應當由監區提出意見,經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監獄長批準后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
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
對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小組進行鑒別。
第十一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并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
第十二條 對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監區人民警察應當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暫予監外執行建議,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材料送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后,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應當將監獄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并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
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監外執行的手續的辦理程序: 1、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的鑒別進行審查; 2、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同意的,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 3、監獄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提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三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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