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緩刑是什么意思
刑事緩刑是指對犯罪分子宣告定罪但是不執行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緩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緩刑期間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就會變為強制執行措施。
一、刑事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罪犯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而在假釋環境中,剝奪政治權利仍然是從緩刑結束時開始執行。同主刑條件一致。三、緩刑的適用條件(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 緩刑的特點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這就決定了其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分子。相反,如果是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罰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所以,未被列為緩刑適用的對象。至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罪行相對更輕,但由于管制刑本身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并無適用緩刑的必要。 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緩刑一般適用于交通肇事、責任事故、重婚、虐待、傷害、妨害公務、銷贓等較為輕微的犯罪。對于強奸、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適用緩刑。(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最關鍵的條件。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罪表現,不予關押可能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能宣告緩刑。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留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至于如何判斷確認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會,則應著重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犯罪情節的輕重。這可從犯罪動機、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惡劣,危害后果是否嚴重等加以考察。也就是說,從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兩個方面統一評價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大小。 其二,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現。這可從犯罪后是否真誠認罪悔過,是否如實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積極退贓,是否檢舉揭發同伙的罪行等加以考察。也就是說,從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衡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的大小。只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適用緩刑。(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刑事緩刑是什么意思的內容,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可能留心刑事處罰的人都發現了一個問題,對于一些案件,法官在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同時,往往還會宣告一定時間的緩刑。那現實中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二、判處緩刑的對象有哪些 其一是 緩刑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愿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于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系,礙于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后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于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相信在閱讀了上文之后,大家已經了解清楚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了吧。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機會被判處緩刑,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行。而宣告緩刑之后,則就不用實際被關押在監獄等場所了,但緩刑的期限也就是對罪犯的考驗期。
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是什么意思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分析: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不同于免除刑事處分,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問。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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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在一定期限內暫緩執行已判決的刑罰。
緩刑僅適用于主刑罰,附加刑不適用緩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不適用緩刑。
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接受社區矯正,如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就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刑罰。根據主刑種的不同對考驗期作了區分: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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