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
,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
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具體如下:
1、對納稅人第一次“逃避繳納稅款”的處理辦法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首先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應理解為就是要全面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要求全面、及時地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行政處罰也必須在有效期內執行,納稅人提出復議復核或訴訟的,在納稅人窮盡法律救濟手段之后仍維持該決定的,以最后的有效執行期限為準,中途超過時限造成救濟無法實現的,必須及時履行,否則即便履行了行政處罰,也不應視為該款的規定;
3、其次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催繳行為同時做出,防止執法人員不作處理,待司法機關掌握情況準備介入時再作行政處理,使其變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的手段。再次,行政處罰的力度要與刑事處罰相一致,這樣才能體現罰當其罪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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