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經營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
一、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行為;
4、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有: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2023
法律主觀: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1、非法經營煙草專賣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經營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6、其他需要被立案追訴的情形。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2023
下列情形之一的,達到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然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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