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金額的認定
法律主觀: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是以情節是否嚴重為標準。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者,不構成犯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追訴標準如下:(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匯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③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5)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未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非法經營主要是指沒有經過法律的允許,就非法出售一些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一些行為。一般性的非法經營罪,相關部門會進行警告,如果構成犯罪的話,會追究刑事責任并且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怎么定罪
非法經營的定罪如下:
1、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要經營商業活動的,需要取得相關的營業執照,并且需要在經營范圍內活動。如果有非法經營行為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成立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即使在某種意義上屬于非法經營,也不得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盈利怎么定罪
1、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是以情節是否嚴重為標準。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
2、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者,不構成犯罪。
非法獲利金額的判罰標準如下:
1、金額超過5萬就達到了立案標準,就可能會被判刑,擾亂市場秩序;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獲利的立案標準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獲利五萬元,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立案追訴;
2、非法經營罪是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非法獲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民事責任;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非法獲利金額的判罰標準如下:
1、金額超過5萬就達到了立案標準,就可能會被判刑,擾亂市場秩序;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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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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