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違法立案標準
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則可以進行立案,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一、職務犯罪立案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我國之所以對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如此之大,也是想從根本上取締此類犯罪行為,因為公職人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代表了政府和國家的行為,所以更要做到遵紀守法,如果公民發現了公職人員的違規操作,我們都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相關部門,同時也要維護好每位公民的權益。
職務犯罪的減刑規定
法律主觀: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 貪污賄賂罪 ”、“瀆職罪”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 黑社會性質組織 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九條:對被 判處無期徒刑 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 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對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68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重大職務犯罪量刑標準
重大職務犯罪量刑標準主要取決于犯罪情節、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等因素,最高可達死刑。案件審理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量刑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
重大職務犯罪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的行賄、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情節、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是量刑的主要考慮因素,同時對于這類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犯罪情節方面,從事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有較高的職務地位,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不良影響更為突出。其次,犯罪手段與犯罪后果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職務犯罪往往從容易產生大額經濟損失,對國家、群眾和社會造成巨大損害。因此,一旦定性為重大職務犯罪,其量刑標準通常也要求相對更高。然而,量刑并非一成不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悔罪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最終確定刑罰。
如果被告人犯有重大職務犯罪,但其在審理過程中積極認罪、賠償等表現良好,是否可以減輕刑罰?在實踐中,即使犯罪被定為重大職務犯罪,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協助偵查機關查清案情、積極認罪、賠償損失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也可以參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律輕于處罰的規定,減輕對其的刑事處罰。
對于重大職務犯罪,量刑標準通常要求相對較高,一旦定性為此類犯罪,被告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將結合案情、證據和犯罪嫌疑人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最終確定刑罰。對于職務犯罪人員而言,應該正確履行職責,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遠離犯罪,避免給自己和社會帶來不必要的惡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非法提供或者非法使用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財務印章、發票、票據或者其他專用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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