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流程包括:
第一步:立案前的準備工作,即準備證據材料和書寫起訴狀;
第二步 去管轄法院起訴;
第三步:法院受理;
第四步:送達傳票及起訴狀副本;
第五步:通知原告開庭時間;
第六步:開庭審理;
第七步:發判決書;
第八步:上訴;
第九步: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步:立案前的準備工作
一、固定證據和準備證據
(1)身份證明
能夠證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樣,個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戶口本、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和居住證明等;企業或其他組織一般包括營業執行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稅務登記證或其他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基本信息(工商局網站打印版)已經三張合一的只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即可。
(2)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據
一般包括合同書、協議書、欠條、借條、結婚證、離婚證、結算單、送貨單和其他等證據。
(3)輔助證據
轉款憑證、貨物清單、房屋所有權證書、各種證書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證據都是按照起訴狀的份數準備,錄音錄像的證據需要刻印光盤并節錄成文字版。所有的證據都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分門別類的整理,并注明頁碼,制作證據名錄
二、書寫起訴狀
(一)起訴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法院提出副本。即被告+1的原則。
(二)起訴狀包含的內容:
(1)原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通常還要知道身份證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還需要在所屬省市的企業信用網打印企業的基本信息一份);
(3)訴訟請求;起訴要達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么?怎樣做?。
(4)事實與理由:就是為什么要求被告做什么或者為什么要這樣做,一切服務于訴訟請求。
(4)證據清單:通常法院要求你要提供證據清單,注明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第二步 去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約定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一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被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上的地址)和經常居住滿一年的地方即經常居住地(就醫看病除外)。
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買賣和借款等合同糾紛案件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訴。
一般案件,掌握上述情況都能解決。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應去法律規定的法院立案。
第三步:法院受理
1、根據立案登記制的規定,凡是能夠當場立案的當場受理,不能當場立案的則先登記并一次性告知補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案件受理后,七日內交訴訟費,否則視為自動撤訴。
4、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并交納保全費。
第四步:送達傳票及起訴狀副本
1、最近調解比較流行,一般法院要求先調解,調解不成才轉為訴訟流程。調解日期30日。
2、不進行調解的一般立案后15天到兩個月左右發起訴訟安排送達,送達一般電話聯系,讓被告到法院取走傳票,如果被告不去則郵寄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
如果以上都無法送達則公告送達。另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給被告送達的同時開庭時間也就確定了。
第五步:通知原告開庭時間
1、原告知道開庭時間后,一定要去,否則有可能按照撤訴處理,被告收到不去,則缺席審理。意味著放棄了答辯等權利。
2、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3、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4、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第六步:開庭審理
(一)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坐在被告席,一定要看清楚了。書記員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單位、職務、現住住址等信息。核實完信息一般書記員會示意法官可以開庭了。
(二)法庭調查:
(1)一般讓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簡述事實與理由。此時,如果你想改變訴訟請求,應及時改變訴訟請求。
(2)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意見,陳述事實與理由。
(3)法庭根據案件情況詢問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案件事實問題。
(三)證據質證
1、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一一列舉證據證明,被告針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被告發表質證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
1、法庭調查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進行;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
2、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見,作最后陳述。
3、合議之后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
4、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四)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最后是互相辯論。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五)法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雙方當事人簽筆錄,看筆錄時,只需看自己說的有沒有被記錄或表達的意思是否一致。每一頁都需要簽名,并在最后一頁簽名簽日期。
第七步:發判決書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判決自收到判決書的十五日為上訴期,裁定的話,則上訴期為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
1、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審限三個月,如果三個月內解決不了轉為普通程序,則審限為6個月。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如果雙方都不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步:上訴
1、上訴按照一審被告的人數提交上訴狀(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和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繳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審上訴,也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現實生活中大都是通過原審法院上訴的。
3、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九步:申請強制執行
1、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則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判決書,有二審的則要提交二審判決書。并提供一審時的身份證明信息。
2、一般立案后,15日左右可以查詢執行法官是誰,然后與其溝通執行情況。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終結本次執行,必須同時滿足五大條件,否則不能啟動終結程序,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①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②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③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①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②禁止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③禁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④禁止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⑤禁止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⑥禁止旅游、度假;
⑦禁止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⑧禁止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⑨禁止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⑩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①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③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④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⑤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⑥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②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百二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