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拘留的條件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如下:
1、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2、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4、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法律監督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關很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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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拘留可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者本質上不同,適用性也不同。拘留條件如下:一、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制裁,屬于行政處罰之一。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后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合并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0天。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暫時對現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員。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的,依照《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審理無罪釋放的,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制裁。三、司法拘留:一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是人民法院對妨礙訴訟活動(如偽證、沖擊法院、阻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最長期限為15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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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的條件
治安拘留的條件如下: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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