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
有下面四種情形的,刑事訴訟中止審理。具體如下: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令免除刑罰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刑事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刑法的訴訟時效具體是: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法律主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 中止審理 :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 代理 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 審理期限 。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簡述訴訟中止的情形
依據(jù)《民法總則》當中的規(guī)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1、不可抗力。2、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3、開始繼承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一、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范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臺風等,后者如戰(zhàn)爭、罷工等。出現(xiàn)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于事。因此,法律規(guī)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應注意的是,若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fā)生,但該事由并不因此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即未造成權利人不能起訴或請求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概言之,不可抗力為中止事由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須在時效期間終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為中斷時效的行為。
2、權利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
法律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或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但若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行使權利或為中斷時效行為,則甚為困難,即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難以勝任。
因此,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前,使時效中止計算是理所當然的。將此原因作為中止事由應同時具備兩方面的要件:一是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二是須在時效中止前無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權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認為具備此條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轉托他人為權利行為,故不能因此中止時效計算。
要知道訴訟時效屬于請求權,而如果是除斥期間的話則屬于形成權。訴訟時效可以因為一些情形而中斷、中止,但除斥期間則不適用中止、中斷規(guī)則。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是法定的,并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當然,要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那么妨礙請求權行使的原因要求是發(fā)生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6個月才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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