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販毒”:取消“合理吸食量標準”緩刑:明確從嚴掌握毒品犯罪緩刑適用條件的原則紀要首次明確了從嚴掌握毒品犯罪緩刑適用條件的原則,明確規定對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于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紀要也明確強調要限制緩刑適用。網絡涉毒犯罪:明確定性紀要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組織他人吸毒行為的定性。對于開設網站、利用網絡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一案多毒”:數量折算累加當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情況較為普遍,紀要對此明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刑法認為吸毒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拘留處理。但是,吸毒者若持毒品達到一定數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販賣毒品罪分為4個量刑幅度:
1、販賣少量毒品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2、販賣行為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販賣毒品數量較大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販賣毒品數量大的、集團首要分子的、武裝掩護的、暴力抗查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的,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罪還規定了利用未成年人販毒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那么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吸收,僅按販賣毒品罪定罪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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