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 拘傳 的 犯罪嫌疑人 ,或者經過 傳喚 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分析:拘傳的條件有:1、被拘傳人為被告人。2、被告人拒不到庭。3、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兩名以上司法警察執行。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以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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