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行為的一種。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自1997年規定入《刑法》后,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又進行了修訂。
(一)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集資詐騙罪
1997年《刑法》第192條首次規定了集資詐騙罪,并設置了三檔法定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法定刑并增設單位犯罪規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原三檔法定刑修改為兩檔,提高了第一檔法定刑,將限額罰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并增設第二款單位犯本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罪的處罰原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條中)。
本罪的構成要件基本內容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且數額較大。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行為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至于本罪的對象,雖然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金錢,但由于也存在以實物刑事參與集資的可能,而且刑法并未明確限定本罪的對象為金錢,所以不宜將金錢之外的財物排除于本罪的對象范圍。
(三)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本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三個要素:第一,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即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第二,行為人的非法集資行為使用了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具體到非法集資中所使用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第三,行為人騙取的集資款數額較大,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和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9條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四)責任形式
本罪是故意犯罪,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是結果犯,結果犯是以發生犯罪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人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之前需要先經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然后再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無罪釋放,反之轉移提起公訴。一、集資詐騙罪八種情形1、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1)行為人沒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客觀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不予批準逮捕;(2)行為人雖存在集資詐騙的相關行為,但未達到法定定罪標準;(3)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犯罪故意,不構成詐騙罪而不予批準逮捕;(4)“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2、檢察院認為“有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1)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2)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3)“不捕直訴”;(4)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關情形的不予批準逮捕。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三、集資詐騙罪的處罰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2、根據《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集資詐騙罪是否進行處罰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沒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客觀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那么就不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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