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個人企業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在很多的公司中的話其實有一些人員都是會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的款項,當然這樣的行為的話是構成犯罪的,通常如果是被公司抓住的話也是會直接被判處刑事責任的。一、公司個人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二)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四)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三、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四)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立案并追訴相關法律責任:1、挪用公款供個人使用,涉嫌金額在5千至1萬元以上,且進行非法活動的;2、行為人挪用公款金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盈利活動的;3、行為人挪用所在單位公款供個人使用,涉嫌金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并且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可被判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挪用公款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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