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條件
一、一般自首的構成條件是:
1、投案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時;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二、自首是應注意的問題:
(一)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
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待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三)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四)時間條件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五)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但是投案人無論出于后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六)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七)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分子投案后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護犯罪同伙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認定自首的條件是什么
認定自首的條件:一、認定自首的條件一: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件電話投案等,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二、認定自首的條件二: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三、認定自首的條件三: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實供述未掌握罪行;
2、嫌疑人自動投案的;
3、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
4、罪行尚未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的;
5、嫌疑人在被通緝時自動投案的;
6、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獲的;
7、交通肇事后不逃逸。
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為: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共同犯罪中,需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
自首的認定: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有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實供述未掌握罪行;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罪行尚未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的;嫌疑人在被通緝時自動投案的;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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