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金額量刑標準
賭博金額量刑標準:
1、一般情況下賭博數額認定標準達五萬算刑事犯罪。構成賭博罪;
2、一般處罰,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從重處罰,實施賭博犯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從重處罰,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從重處罰,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1、聚眾賭博行為中,在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的情況下,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即構成賭博罪;
2、組織中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并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無論費用多少和賭資金額多少,均構成賭博罪;
3、以賭博為業的,無論賭資或獲利多少,只要為了營利而以賭博為常習常業均構成賭博罪。
綜上所述,賭博是一個對個人、家庭、還有社會危害性都特別高的行為,各位可以根據小編在上文中整理出來的內容,看看司法實務中對賭博罪的賭資數額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的認定標準
賭博的認定標準:
1、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若是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2、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賭博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從重處罰: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4、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1、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在執行中,要注意區分賭博犯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賭博犯罪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不是以此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場所、賭具等,但未從中漁利的,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規定2023
賭博行為是國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賭博行為也是在刑法中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賭博是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根據賭博的具體危害程度不同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標準。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規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賭博罪量刑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二、賭博罪的違法界限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三、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1.賭博罪就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賭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賭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知識總結: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賭博罪量刑標準2023
法律主觀:
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主觀:
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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