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 證據 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 取保候審 。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 刑法 ,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滿一年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所以在期滿后并沒有新的犯罪事實出現的話,則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狀態,但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對犯罪事實進行了明確認定的,則會立即批捕。所以要么是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要么就是變更為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過具體處理方式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 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 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二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