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拿別人的東西或者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是不應該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構成犯罪的,也就是侵占罪。一、侵占罪的立案標準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職務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二、侵占罪的量刑數額較大,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關于侵占罪有以下具體內容: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三、侵占罪與盜竊罪有何異同普通侵占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對象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2、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則發生在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占有。綜上所述,無論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就應當立案偵查。侵占罪在每個地方的立案標準可能不同,有的五千就可以立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分析: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標準: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3)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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