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交一千以上保證金。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情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條件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具體如下:
1、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喚羨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2、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喚鏈鏈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溫馨提和孫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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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金未統一規定,以1000元為起點,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一)、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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