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占罪的立案標準為:
1、侵占他人公私財物達到一定數額,將構成犯罪。我國各省市規定的侵占罪數額標準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侵占財物數額達到當地“數額較大”的標準,拒不退還的,依法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占財物數額達到當地“數額巨大”的標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則不能構成本罪。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一、侵占共有財產立案標準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立案標準一般要達到五千元以上,也就是說侵占共有財產的數額要達到五千元以上會涉嫌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二、房屋共有辦理條件
(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三)由于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2、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于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
三、房屋共有人去世怎么辦
需要辦理繼承,有繼承人和房主,辦理新房產證,確定產權后,有這兩人把房子簽字過戶給他人。只要有共有人姓名標注,住房權益他就有份額,沒有約定多少,就是默認他和房主各50%。
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就帶死亡證明到公證處公證。房產的一半屬于去世一方的遺產,該遺產屬于其法定繼承人的,產權不全屬于共有人。
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共有人之間是什么關系的,如果是夫妻關系的可以直接繼承,憑死亡證、結婚證、戶口薄、房產證到當地國土房管局辦理。如果不是直系親屬或者夫妻關系的,需要已經死亡的產權人的按次序為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繼承。
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選取一位繼承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協議,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取者和房產證登記人一起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的立案標準一般要達到五千元以上,也就是說侵占共有財產的數額要達到五千元以上會涉嫌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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