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毒品數量大”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毒品犯罪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是指:[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三、“情節嚴重”是指:[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劑25“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法律分析: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還須注意,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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