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公訴案件是不能夠和解的,但是一些特定的犯罪是存在著和解的可能性的,主要是一些刑罰較輕且情節不惡劣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不可以,但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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