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 的情形: (1)組織他人偷越國境,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 走私罪 和 妨害公務罪 ,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犯 保險詐騙罪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 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務罪不數罪并罰的情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數罪并罰法律規定有:1.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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