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后要3個月出結果嗎
檢察院立案監督3個月內答復參考以下幾點: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條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法院立案監督都有哪些規定
一、法院 立案監督 都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 立案 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 證據 材料復印件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 治安處罰 、 勞動教養 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我國的法律系統中,對相關的案件辦理過程也有較強的規定。相關的辦案法院,應及時的對案件進行相應的監督。對相關的辦案時間、辦案進度、辦案證據等進行相應的監督和辦理,保護我國的合法公民的利益不受相關的辦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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