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是否擁有政治權利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但沒有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 ,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享有政治權利的; 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年,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且在刑滿釋放后還要持續4年不享有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 拘役 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 假釋 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有期徒刑不能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其刑期的計算方法參照《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刑法》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法律分析: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的有期徒刑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果犯罪分子被叛處有期徒刑,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且在刑滿釋放后還有可能持續幾年不享有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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