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 刑法 》第17條第1款,已滿16周歲的人,應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 罪名 。對于其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的才負刑事責任,也不是說 綁架 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照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二、關于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三、關于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三)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四)免予刑事處分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五)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1、未成年罪犯認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規范,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并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應即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減,但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予以假釋。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余刑不滿二年繼續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準。四、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五、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已失效,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處罰;重新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或者逃跑后五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因不滿16歲不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明碼標價賣親兒子,賣自己孩子構成犯罪嗎【案情簡介】2015年8月11日,四川樂山市夾江縣的李先生和桃-子(化名)因出賣自己的兒子,被夾江縣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并各處罰金一千元。一年前,二人打算以12萬的價格將4個月大的親生兒子賣給他人,經志愿者舉報,兩人被警方抓獲。目前,男童由其祖父母照顧。李先生以兒子需要照顧為由上訴,希望孩子的母親桃-子得到緩刑。男女婚外情生子后兩次“送子”未成功2011年,34歲的李先生離婚后,帶著8歲的兒子生活,逐漸與23歲的桃-子產生了感情并同居。當時,桃-子是一位年輕的母親,有一個女兒在老家雅安。她和丈夫的關系不好,但是并未離婚。兩人此前在同一家工廠上班并相識,但都否認因兩人的關系導致李先生婚姻的破裂。桃-子說,兩人在一起之后并沒有生小孩的打算。2013年4月,桃-子到醫院檢查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三個月。由于桃-子本身屬于貧血體質,醫生不建議桃-子做流產。兩人也猶豫著是否將這個孩子生下,桃-子給在雅安的母親打了電話。母親稱,綿陽的許先生夫婦因無法生育打算抱養一個孩子,建議桃-子把孩子生下來交給這對夫婦撫養。再次回想起整個事件時,桃-子深有悔意。由于父母離婚,她在15歲之前一度與母親斷絕了關系,母女關系疏遠。當時,她已經和李先生打算盡快辦理好婚姻手續,將孩子好好撫養,但是仍然接受了母親的建議,與許先生取得了聯系。雙方商量好,孩子出生后由許先生家撫養,許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2000元的營養費。2014年1月,桃-子順產下男嬰瑞-瑞(化名)一個多月后,卻被告知許家打算做“試管嬰兒”,不再抱養這個孩子。未等到李先生有反悔之意,許先生又將另一位想抱養小孩的朋友林總(化名)介紹給了他。這一次,一直由許先生從中搭橋,李先生始終未和林總直接對話,他甚至都不知道林總的名字。在溝通的過程中,許先生一直追問李先生打算要多少錢,稱林總對李先生不要錢的行為似乎總不放心,還是希望李先生開個價。被問得不耐煩,李先生在電話里對許先生說:“我要10萬他就能給我10萬啊?”許先生把10萬作為價格報給了林總,對方認為價格太高放棄了收養。李先生反復強調,自己在前兩次送孩子的過程中,從未主動提過價錢問題。因為他認為,把孩子送給別人抱養不犯法,如果涉及金錢交易就是賣孩子,是犯法的。12000元的營養費也是許先生自己提出的。這次交易雖然未成,但是打破了李先生送孩子不要錢的心理底線。他說,自己經濟情況一直不好,每個月打零工最多賺到兩三千元,還不時需要在農村務農父母的接濟。自己的大兒子眼看就要上初中,正是需要花錢的時候。如果把孩子送出去能夠獲得一筆錢,對于自己家庭確實有好處。而對于這個新生兒來說,能夠有一個更富有的家庭來撫養也是好事。但他否認之前有媒體報道的賣掉孩子是為了在農村蓋房子。“這樣的房子我住了也不會心安啊。”孩子在網上標價10萬打拐志愿者勸阻買賣去年4月份左右,林總將瑞-瑞的信息發布到一個關于領養孩子的QQ群,標價10萬,群內一些想要“抱養”孩子的人互相分享孩子的信息。此事引起了一位長期“潛水”在群內的打拐志愿者仔-仔(化名)的注意。他偽裝成買家的身份通過QQ與林總取得聯系,通過林總給他發的與其他買家“談生意”的聊天截圖,仔-仔確認了該條買賣孩子信息的真實性。按照常規,仔-仔只要確認了販賣信息的真實性,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孩子就能夠得到解救。但是同為四川人的仔-仔對于老鄉賣親生兒子一事動了惻隱之心。他決定以買家的身份到當地勸說李先生放棄賣掉孩子。仔-仔如約來到夾江縣見到了李先生。此時,孩子的價格已經漲到12萬。仔-仔起初仍保持買家身份,詢問孩子被賣掉后,李先生夫婦會不會反悔要回孩子;孩子的爺爺奶奶一旦知道孩子被賣掉,會不會舉報讓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仔-仔想用這樣類似的問題刺激李先生和桃-子,希望能夠讓二人心軟放棄賣掉孩子。在此過程中,桃-子抱著孩子已經淚流滿面,但李先生堅持表示,因為自己的家庭經濟條件不好,不得不賣掉孩子。仔-仔見李先生堅持賣掉孩子,自己的問題也讓李先生產生了懷疑,索性亮明了自己的志愿者身份。他告訴李先生夫婦,自己這樣做其實是在幫助他們。如果他直接找警察來,他們會面臨很重的刑罰。如果他們現在愿意放棄賣掉孩子,就是在自己救自己。李先生在得知仔-仔的真實身份后只能放棄賣掉孩子,承諾要把孩子好好養大。但是,仔-仔擔心他們在自己離開后繼續賣孩子,遂將情況與當地派出所做了匯報。派出所民警隨后將李先生夫婦控制起來。父母雙雙獲刑祖父母照顧孩子判決書中稱,被告人桃-子在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人李先生發生婚外情并懷孕。因被告人李先生生意失敗,經濟困難,二被告人與許先生商議,待孩子出生后將其抱養給許先生,許先生支付二被告人12000元營養費。被告人桃-子于2013年12月生下一名男嬰,但抱養未果。林總通過許先生聯系李先生,要求抱養男嬰,二被告人索要10萬元,林總未同意。事后,林總將被告人李先生“抱養”小孩的消息發布到一個關于領養孩子的QQ群。仔-仔看到消息后聯系被告人李先生,二被告人索要12萬元,仔-仔同意并于2014年4月21日趕到夾江縣商談買賣事宜時,公安民警在酒店將兩名被告人抓獲。夾江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先生、桃-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的兒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李先生、桃-子已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賣兒童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根據李先生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因此,法院判決,李先生犯拐賣兒童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桃-子犯拐賣兒童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7月24日,桃-子被法院批捕,羈押在夾江縣看守所。在李先生的父母處見到了已經1歲8個月的瑞-瑞。小家伙已經學會了走路,也會說簡單的詞語,與自己的奶奶很親近。在祖父母的照顧下,瑞-瑞穿著干凈的衣服,一直在房前房后跑動。瑞-瑞的奶奶說,李先生不經常回家,瑞-瑞這一年多都是他們老兩口在照顧,孩子很聽話,也很少生病。在此之前,除了桃-子母親聯系的許先生以外,他們并不知道李先生要把自己的孫子賣掉。瑞-瑞爺爺知情后,還把今年38歲的李先生打了一頓。最讓瑞-瑞爺爺家煩惱的還是村里人對自己的看法,媒體報道以后,村里人都以異樣的眼光看待李先生一家。李先生的大兒子因為在學校受到同學的歧視,已經打算讀高中時去外地上學。李先生在朋友的幫助下才找到了新工作。服刑了幾個星期的桃-子因患有結核病,取保候審回家治病,并處理好自己的婚姻關系,與李先生正式領取了結婚證。目前,李先生已經聯系律師上訴,希望桃-子也能夠獲得緩刑的判決。他說,瑞-瑞尚小,需要母親的照顧,希望法院從輕判罰。【法律解讀】雖未完成買賣也已構成犯罪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婦以12萬元的條件送人“抱養”顯然是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法律規定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法院認定李某夫婦構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需要注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實質已經構成犯罪。雖然李先生夫婦沒有完成自己兒子的買賣,但是已經犯了拐賣兒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態的判斷標準而非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準,只對量刑產生影響。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仔-仔確實是為了解救被拐賣兒童,通過一系列行動,在確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關部門舉報,姜-健認為該種行為應當是值得認可和鼓勵的,并沒有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最高院專門發布八個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即使沒有虐待等行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都體現了國家對于拐賣兒童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的決心。至于前段時間對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的呼聲,反映了社會民眾對于拐賣行為憎惡之深,但是作為法律人,應當理性地看待這個問題。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內涵。拐賣婦女兒童現象由來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復雜的。然而,刑罰不是萬能的,光靠處以死刑并不能杜絕該現象。如果您還存在這個方面的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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