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 是指在 訴訟 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二、申辦司法鑒定 申辦材料:1、申請表;2、 身份證 、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 法規 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 司法鑒定人 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做司法鑒定需要什么材料大致如上。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5、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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