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多久?
現行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60天。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并完善了時效中斷、中止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書面申請,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填寫后遞交給仲裁工作人員,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_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型紙。 3、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_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4、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_,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_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申請人應當及時到仲裁委辦理有關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多久?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搜集到的材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時效規定為一年。當事人之間出現勞動爭議的情況時,權益受到損害一方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在處理相關事宜時當事人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避免權益損害。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時效并非絕對。在一定條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請仲裁,這類情形包括: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派正位協商,達成和租胡解協議。弊羨攔
仲裁有時間規定嗎
是有的。
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該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的,一般應當在四十五日內結案。
雖然有效期為一年,但如果是由于對方同意履行他的義務履行到一半違約中斷的時候,這個時候的仲裁時間是從中斷時開始算起,仲裁時效期限就要被重新計算。這個時候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一般是六個月,但是中斷執行的時間應該被扣除。
如果的確實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勞動仲裁時間的話,是要通過院長的批準的,時間被批準后法院會用很多種方法去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例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仲裁期限的特殊計算情形有以下,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規定計算:
1、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2、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計算;
3、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5、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6、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7、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3、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5、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7、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一、勞動仲裁時效有什么規定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而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四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薯友害之日計算。
二、勞動仲裁裁決有什么效力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耐運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昌手梁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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