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刑事責任年齡有普通刑事責任年齡和特別刑事年齡規定兩種規定。一、普通刑事責任年齡,是指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即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即應承擔刑事處罰。二、特殊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從已滿十四周歲計算。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以周歲為限,即從過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計算,如某人生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其十四周歲應從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計算。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刑法規定: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二、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指出“對司法實踐中出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事責任年齡,又稱刑事責任能力法定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并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根據《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是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2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二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包括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以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三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四是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包括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是行為人能夠接受刑法譴責所必須達到的年齡。現行刑法是根據青少年身心成熟的狀況和國家的刑事政策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
(一)1979年《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1979年《刑法》第14條規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1997年《刑法》細化并調整
1997年《刑法》修改責任年齡表述方法為“周歲”、明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情形
為了應對實踐中的新情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7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7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增設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將“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修改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再次修改,將第二款中的“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在第三款增設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負刑事任的情形,將原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四款、第五款,并將原第四款中“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修改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和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2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類情形在適用時具有嚴格的實體與程序的限制,一方面,從實體上對犯罪主體的年齡階段、罪質條件、危害后果和犯罪情節四個方面作出嚴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從程序上作出限制,即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之后,才能追究此年齡階段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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