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的地域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轄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轄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哪里規定
法律分析:治安案件的管轄的確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法律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案件的管轄權
(1)關于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于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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