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為: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在緩刑考驗期間,要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三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被判死刑的緩刑考驗期:兩年。 對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考驗期滿之后,如果當事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嚴格遵守緩刑期間的法律法規,表現良好,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死刑考驗期內表現良好,轉為無期徒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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