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的法律規定
訴前保全的法律規定有以下:
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訴訟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財產保全擔保人
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保全房產需要哪些條件
保全房產需要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保全房產需要的條件,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訴前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1、訴前財產保全,如果在保全后的三十天之內沒有起訴,法院會主動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的情形有哪些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于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訴前保全的條件?
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開始之前,為了防止可能對訴訟權利產生不利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其條件包括可能性、緊急性和必要性。
訴前保全是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為了防止被告違約或者有其他影響訴訟權利的行為而采取的措施。其條件包括:1. 可能性:即當事人需要證明被保全的權利存在爭議或可能被侵害。如果沒有這樣的可能,法院不會受理申請。2. 緊急性:即當事人需要證明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給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或者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沒有足夠緊急的情況,法院也不會受理。3. 必要性:即當事人需要證明采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而不是其他手段無法達到目的時才申請保全。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必要。
訴前保全的種類有哪些?訴前保全包括現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三種。現行證據保全是指采取措施保存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財產保全是指凍結、扣押、查封被保全人的財產;行為保全是指禁止被保全人進行可能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訴前保全對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維護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也需要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符合保全條件,并通過法律程序提出合理、有效的申請。同時,法院也要嚴格審查保全申請,確保訴前保全的合法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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