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可以和解,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即使和解了的話,那么對方還是要 承擔刑事責任 ,只是說在處罰方面會比較輕微一些,而且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 侵犯財產罪 的案件,可能 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 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 交通肇事案件 和輕傷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 一,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義 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 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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