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3、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法律客觀:本文講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限,具體內容如下:偵查行為時限法律依據備注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92條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92條拘傳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58條犯罪嫌疑人應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58條執行監視居住的地點:1、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2、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1、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特殊情況延長1至4日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4、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64條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逮捕犯罪嫌疑人須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7條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71條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凍結存款6個月《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9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1、刑事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刑事立案,就表示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機關對案件開始調查了,犯罪嫌疑人最終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的規定,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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