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司法鑒定通則的規定,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的,就需要出具鑒定委托書、被鑒定人的病歷等材料。《司法鑒定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做傷殘鑒定需要準備材料如下:1、入院記錄。2、出院記錄。3、出院小結。4、病歷本。5、疾病診斷證明書。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7、交通事故認定書。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9、傷殘鑒定委托書。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關于 工傷傷殘鑒定 需要哪些材料,如下: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職工本人 身份證 明; (三)與企業存在 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 證據 材料: (一)屬于 交通事故 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 傷殘 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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