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為時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犯罪。
我國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已經遇見危害結果,將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典型的過失被稱為無認識的過失。沒有預見只是表面的責任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責任要素。
刑法第15條的規定只是為了使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故意相區分;在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存在疑問的場合,只要認定行為人“沒有預見”,就表明行為人沒有故意;在已經排除故意的場合,“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就不是疏忽大意過失的真正要素。
應當預見意味著行為人有預見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包括法律、法令、職務與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但是,刑法只是要求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
義務規范為一般人所設,無須具體確定;而能否預見則因人而異,需要具體判斷;如果法律法令、規章制度、生活準則賦予一般人預見義務,屬于一般人之列的行為人能夠預見,那么便是應當預見的。因此,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時,關鍵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過失犯罪的認定
1、實行行為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除結果外,還有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是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的行為。在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首先要判斷是否具有過失犯的實行行為。
不可否認的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定型要緩和得多,這是因為刑法往往并沒有嚴格規定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但不能據此否認實行行為也是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要素。
2、結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甚至已經預見,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者雖然采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結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對于這種不可抗力,既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
法律分析: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態度,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特定結果發生了,才成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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