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賠付精神損失費嗎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只有12萬2千元,而且這12萬余元還有1萬元的醫藥費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限額,因此傷殘或者、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的賠償限額就只有11萬元。如此一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級別比較高的情況下,這11萬元明顯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損失,就需要在商業保險中另行予以賠付。而現行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是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這部分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未予賠償的話,那么將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賠不上,到商業險中不能賠的情況。在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有的將精神損失費納入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將其他傷殘賠償金判到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這樣就維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傷殘保險金等,如果有余額就判付精神損失費,如果沒有就將該部分精神損失費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樣就會導致無法執行的情形,不利于保護受害的權益。最高院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對于該問題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給安徽省高院的復函中,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于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將該部分權利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選擇優先請求在交強險中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法院應當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選擇的話,法院可以裁定。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如何計算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經傷殘鑒定為十到一級)或者死亡的,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都會酌情判決;對于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尚不夠殘疾)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如果賠償權利人為老年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賠償權利人所受傷害尚不構成殘疾,基于人道主義,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不會超過對交通事故致人殘疾、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到目前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判例。但是,沒有這樣的判例,不等于賠償權利人就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其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則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車禍賠償一般情況下有 精神損失費 。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 中 精神損害賠償 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 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 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 賠償義務人 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人損問題解釋》第18條 二、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19條 (三)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三、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0條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賠償 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四、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1條 (三)計算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五、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2條 (三)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六、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3條 (三)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七、住院 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3條 (三)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八、營養費 (一)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4條 (三)計算公式: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九、 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5條 (三)計算公式: 【60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傷殘系數 【60--75】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傷殘系數 【75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傷殘系數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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