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軍人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如下: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工資標準計算。
3、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獲得軍隊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立一等功的,增發25%;
立二等功的,增發15%;
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現如今,國家和社會非常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四條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關于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40%/月=配偶撫恤金。
2.其他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本人工資指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如下:
1、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2、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
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及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五條_
撫恤金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職工撫恤金發放標準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撫恤金的發放已經成為單位必然支出額的一部分,單位職工在傷殘病亡等情況下,單位要支出一定數量的撫恤金用來補貼員工,撫恤金的種類不止一個,根據發放的主體,發放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很多種,下面我為大家介紹職工病故撫恤金標準的內容。一、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死亡撫恤金一次性發放標準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二)非因公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1、喪葬補助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發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二、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為5000元。三、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 1、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 2、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每人每月補助費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為210元。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標準 1、被批準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工資; 2、因公犧牲(因公死亡)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 3、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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