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未遂定罪標準
法律主觀:
根據《刑法》第266條為詐騙罪既遂犯設置了三檔量刑,(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其次,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么也就是說其一,犯罪未遂也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二,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于犯罪未遂還要結合其他犯罪情節確定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怎樣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
法律主觀:
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認定如下: 1、秘密竊取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行為人非法占有所盜竊公私財務的犯罪結果,也就是說行為人使財產脫離物主的控制,實際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為既遂。 2、如果行為人已實施盜竊行為,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則為犯罪未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傷害未遂怎么認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傷情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有些故意傷害可能是未遂的,那么故意傷害未遂如何認定?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故意傷害未遂怎么認定 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實施人愿意以外的原因,造成傷害后果未發生的,可認定故意傷害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著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故意殺人的開始舉刀、掏槍,投毒的開始放置毒物,盜竊的開始伸手竊取等,這些行為開始的一瞬間就是著手。 (2)犯罪沒有得逞。 所謂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如果沒有把人殺死,他就沒有完成這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觀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強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礙,如縱火犯點燃房屋剛離去,恰逢天降大雨將火澆滅;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濟,或作案時突然發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觀上認識錯誤,如誤把牛馬當人殺,或投毒時誤把白糖當砒霜。 第二款是關于未遂犯刑事責任的規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實際危害一般較之犯罪既遂要輕,因此,本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已經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但因實施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傷害后果沒有發生的,可認定未遂。
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怎么界定
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搶劫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